少阳本病
(少阳经提纲少阳一:少阳之为病,口苦、咽干、目眩也。【263】【辨320】)
(资料图)
此条释文,先生于前文“少阳经提纲”之后,进一步明示:“苦者火之味,炎上作苦也。眩者相火离根,升浮旋转之象也。(《素问·标本病传论》:肝病头目眩,肝胆同气也。)”
临床所见,“口苦”可辨其为相火上炎,但宜察其相火之由来,而未能径用小柴胡汤。至于少阳经之郁,除了“口苦、咽干、目眩”,即先生所称之“处于必然之例”(“少阳经提纲”释文)者之外,“胸胁苦满”与“胁下痞硬”之证亦较多见。
(少阳经病小柴胡证一少阳二:伤寒五六日,中风,寒热往来,胸胁苦满,默默不欲饮食,心烦喜呕,或心中烦而不呕,或渴,或腹中痛,或胁下痞硬,或心下悸,小便不利,或不渴,身有微热,或咳者,小柴胡汤主之。【96】【辨321】)
此条,先生释文称,“伤寒五六日,又中风邪,此在太阳,即风寒双感,桂麻各半证也。风寒在表,逼遏少阳经气,于是少阳病作。”为什么说“中风邪”就必然是“少阳病作”?又为什么“伤寒五六日,中风”不是原文表述或传抄错误?
实际上,所谓“中风”,即是少阳营血感得天地风木之气过旺的缘故,是以中风之病,初发则受在少阳营血(详见“太阳五”,《伤寒论》第13条释文)。但是,若无“伤寒五六日”,则风中于少阳之经,无非只是太阳桂枝汤证。正因为寒邪外束而经气郁遏,“郁则阳盛而生热,阴盛而生寒”(此条释文),因此连腑连脏之小柴胡证发矣[1]。
此条,先生释文中“甲木既逆,相火上燔”的说法,只是言足少阳经上逆的常态而已。足少阳经上逆,有不化相火而化风者,前文已有言及此,临证宜详加诊察。
此外,先生此段释文末句称,“盖木病则传土,所谓病则传其所胜也(《素问》语)。少阳与阳明、太阴为邻,防其克土而传阳明,故以柴芩泻半表而清阳明;防其克土而传太阴,故以参甘补半里而温太阴,于是表里双解矣。”依理,乙木克己土是脏病的“传其所胜”。至于从甲木而至戊土,似用“火就燥”,“同气相感”之理更妥。因为腑病之传,乃是“传其所生”[2],一般不讲从胆腑而传至胃腑[3](但是,亦非完全没有腑病“传其所胜”的说法。《素问·诊要经终论》:“阳明终者,口目动作,善惊、妄言、色黄。”木主五色,而土色为黄。木邪克土,是以阳明之本色外现;《素问·阳明脉解》:“足阳明之脉病,恶人与火,闻木音则惕然而惊。”先生示:“木者,阳明之所畏也。一闻木音,则土气振惊,畏其所不胜也。”[4]均为甲木克戊土也)。
顺便说说,相对于“火就燥”,少阴病寒水侮土则是“水流湿”,而非“传其所胜”,亦非“传其所生”。总之,自然规律是第一位的,比五行生克规律更具根本性和普适性。
程郊倩先生释原论“伤寒五六日,中风”为,“少阳无自受之邪,俱属太阳逼蒸而起,故曰伤寒中风。”着眼点亦甚细致。但此说未尽善。读者可结合四圣医理辨之。
(小柴胡证二少阳三:血弱气尽,腠里开,邪气因入,与正气相搏,结于胁下,正邪分争,往来寒热,休作有时,默默不欲饮食,脏腑相连,其痛必下,邪高痛下,故使呕也,小柴胡汤主之。【97】【辨351】)
此条,先生释文称,“少阳之病,缘太阳、阳明之经外感风寒,经气郁勃,逼侵少阳。少阳之经,因于二阳之侵,血弱气尽,腠里开泄。……”窃以为,文中“缘太阳、阳明之经外感风寒,经气郁勃,逼侵少阳”,即上条“伤寒五六日”也;而之所以“腠里开泄”并致“血弱气尽”者,寒邪闭束而又中于风邪,风性疏泄而窍开汗出也。然究竟是风未能尽泄而寒未能尽闭,即所谓“气尽”者,实亦因汗未能大泻而“气”并未全“尽”也。是以邪气虽入,仍有正气可以与之“相搏”,呈现“正邪分争,往来寒热”之象也。
先生释文末句,“邪气入内者,正气病而成邪,是即邪气之内传,非必风寒之里入也。”文中“必”字乃多余[5]。
(小柴胡证三少阳四:伤寒中风,有柴胡证,但见一证便是,不必悉具。【101】【辨323】)
此条,亦是历来争论较多的条文。
实际上,《伤寒论》原文涉及少阳提纲证其中之一,如“咽干”者,并非见到该“一证”,即用小柴胡汤。如第189条(阳明六十四),“阳明中风,口苦咽干,腹满微喘,发热恶寒,脉浮而紧”之证,并非用小柴胡汤施治。第23条(太阳二十八),“太阳病,得之八九日,如疟状……”所谓“如疟状”者,即是“寒热往来”,亦非用小柴胡汤施治。由此可见,“见少阳一证”,并非“服柴胡”之充分条件。
临床见“口苦”一证,倒是常常可用小柴胡。“火性炎上,炎上作苦。”[6]而相火常在君火之先而动,“口苦”乃相火之患,用小柴胡可作考虑。但也必须是无“恶寒”之表证[7],并无“脉迟”“腹痛”“心下悸”“小便少”之黄芩忌用证。严格说,尚应无“泄利”“厥逆”“肢冷”“小便清长”等脾肾虚寒证者方可用。
那么,什么时候能“但见一证便是”呢?窃以为,前提是“伤寒中风”。可以分开来看,即起码是“伤寒”或“中风”的情况下,才能“但见一证便是”。还是拿前文的“口苦”为例。如果“口苦”出现在“伤寒”或“中风”之后,那么必定是病邪发展到了小柴胡证的阶段了;如果“口苦”出现在杂病的情况下,那么,柴胡可考虑用,但非必定小柴胡汤可用。
原论“伤寒中风”,即是限定了前提条件;否则,仲景先生不若直说“有柴胡证,但见一证便是,不必悉具。”
此条,程郊倩先生认为,“……但见一证便是,不必悉具,紧贴在伤寒中风上讲。……无论伤寒中风,有了首条之证,则柴胡已为定局。其伤寒中风之属半表者,但见一证便是矣。”此说可与前文吾注相参。
(小柴胡证四少阳五:伤寒四五日,身热恶寒,颈项强,胁下满,手足温而渴者,小柴胡汤主之。【99】【辨 无】)
此条,先生释文未言及“恶寒”之证。依理,宜视情酌加桂枝或麻黄,或用柴胡桂枝汤、葛根汤化裁施治。
(小柴胡证五少阳六:呕而发热者,小柴胡汤主之。【379】【辨 无】)
原论此条,应如先生释文所示,乃“半表之阳盛,而将传于阳明者”。但是,此证,小柴胡汤原方之柴、芩不能尽泻其半表之热,而参、草反温补其不虚之半里,恐病不能愈而转属阳明,成为《伤寒论》第97条(少阳十一),“服柴胡汤已,渴者,属阳明。以法治之”之情形矣[8]。
(柴胡桂枝证六少阳七:伤寒六七日,发热,微恶寒,肢节烦疼,微呕,心下支结,外证未去者,柴胡桂枝汤主之。【146】【辨327】)
此条,先生释文的关键是最后几句:“少阳以相火化气,寒往则纯是发热;若但热无寒,则发热更剧。无发热而兼恶寒者。微有恶寒,或外热轻微,便是太阳外证未去,故与桂枝汤合用。”而释文“伤寒而不用麻黄者,以其恶寒之微”一句,虽也是一个说法,但实际上,桂枝汤之生姜,有“发表”之力,对于“微恶寒”之症,也可建功。原论此条宜与前文第99条(少阳五)合参。
原文“发热,微恶寒”“外证未去”是表邪仍在;“肢节烦疼”是乙木郁陷(先生认为是甲木侵克戊土。似未全面);“微呕,心下支结”是甲木犯胃。柴胡桂枝汤,双治肝胆、并调升降之剂也。
(小柴胡证八少阳九:伤寒,阳脉涩,阴脉弦,法当腹中急痛者,先用小建中汤,不差者,与小柴胡汤主之。【100】【辨332】)
原论此证之治法,虽说“不差者,与小柴胡汤主之”,存在一个“不差”的情形,但是,实未可言其用药失误。如先生释文,“宜先用小建中汤,胶饴、甘、枣,补脾精而缓急痛”,先增己方之粮草,固己方之本营也。倘敌已退,固然是喜事,未退再用柴、芩清之。黄芩“甚能寒中”[9],若非恰当其时,而是信手用之,不无鲁莽之嫌。
(属阳明证十少阳十一:服柴胡汤已,渴者,属阳明也,以法治之。【97】【辨334】)
此条,先生释文称,“服柴胡汤已,半表之热清,应当不渴;渴者,胃腑燥热,属阳明也。”实际上,原论该证用小柴胡汤,似有参、草反温补其不虚之半里之弊(如大柴胡汤即无参、草)。若其人未服柴胡汤,已见明显之腑热征象,宜酌加石膏或大黄,即合白虎汤法或大柴胡汤法治之。
(黄芩半夏证十一少阳十二:太阳与少阳合病,自下利者,与黄芩汤,若呕者,黄芩加半夏生姜汤主之。【172】【辨346】)
此条,先生释文虽言“少阳经气郁而克戊土,土病而下脘不容”,实则,“泄利”者,究为脾陷也。前文言:“呕利者,非太阳、少阳之病,而实阳明之病也。缘甲木郁则克戊土,胃以仓禀之官,而被甲木之邪,经迫腑郁,不能容纳,故病上呕而下利。究之胃病则气逆,逆则为呕;脾病则气陷,陷则为利。”[10]又“中气运转,故吐利不作。水谷不消,在上脘者,则胃逆而为吐;在下脘者,则脾陷而为利。”[11]明示“下脘不容”之泄利,是“脾陷而为利”。且呕多利多,其病又不同。如“呕多者,少阳传阳明之病;利多者,少阳传太阴之病也。”[12]
黄芩汤证之利,乃热利。常见腹泻气急、肛门热痛等症状。脾陷之利,因于肝木之陷;肝木之陷,因于胆木之逆。甲乙同气,右不降则左不升之故也。黄芩、芍药治其本。此证加大剂生麦芽,助疏达肝木,标本兼治,升降俱调,亦可。
据原文所述,此证太阳经之症状不明显。若“合病”二字无误,则应乃太阳中风使少阳郁热不降、致乙木克己土而见热利。“发热”之证必见而应兼见“汗出”“恶风”。简言之,太少合病,乃太阳中风并见少阳郁热之证。
(大柴胡证十二少阳十三:伤寒发热,汗出不解,心下痞硬,呕吐而下利者,大柴胡汤主之。【165】【辨184】)
此证,“伤寒”是病因,“发热”至“下利”,是刻诊所见之症。“发热”至“呕吐”是胆胃之逆,而“下利”,实际上并不能判断是寒是热。特别是经过误治,更有可能是中焦脾陷所致之下利,以及左陷右逆所见之阳浮。但是,此证未经误治,而是从伤寒之表证,发展为有阳明里证之“发热,汗出不解”,那么,先生释文称其为“戊土迫于甲木,上下二脘不能容纳水谷”是有道理的。
大柴胡汤,去参、草之温补半里,加枳实泻痞破结,芍药清少阳相火,大黄泻阳明燥热。
(大柴胡证十三少阳十四:伤寒五六日,头汗出,微恶寒,手足冷,心下满,口不欲食,大便硬,脉细者,此为阳微结,必有表,复有里也。脉沉,亦在里也。汗出为阳微,假令纯阴结,不得复有外证,悉入在里,此为半在表半在里也。脉虽沉紧,不得为少阴病,所以然者,阴不得有汗,今头汗出,故知非少阴也,可与小柴胡汤。设不了了者,得屎而解。【148】【辨329】)
此条,先生释文示,“此大柴胡证,先与小柴胡汤,以解少阳之经邪。设服后犹不了了者,再以承气泻阳明之腑邪,得屎而解矣。”既然是大柴胡证,为什么要分两步走而不直接用大柴胡汤?
窃以为,此证虽有“大便硬”之阳明里证,但是外证见“微恶寒”而“手足冷”,是表未尽解而里则有寒也。小柴胡汤之参、草温补半里;同时,依小柴胡汤加减法,“微恶寒”之证,尚须加桂枝。如“少阳七”(《伤寒论》第146条)释文:“小柴胡加减:外有微热者,加桂枝。此微恶寒,即外有微热之互文。”是即不可以径用大柴胡汤者也。对比上条(“少阳十三”,《伤寒论》第165条)的症状,应该也会有所领悟。
严格来说,称此证为大柴胡证,乃是概说而已。
(调胃承气证十四少阳十五:太阳病,过经十余日,心中温温欲吐,而胸中痛,大便反溏,腹微满,郁郁微烦,先此时自极吐下者,与调胃承气汤。若不尔者,不可与。但欲呕,胸中痛,微溏者,此非柴胡证,以呕故知极吐下也。【123】【辨326】)
此条,原文及先生释文均不易理解。窃以为,依先生“所以知其自吐下来者,以今日之欲呕与便溏,少阳之余波犹在”之理,辨其是否为“少阳之余波”,也就是说,排除其属“太阴证”的关键,乃是此证之“大便反溏”,应为色黄如糜,即为热臭之“溏”,绝非清冷稀薄如水之“溏”。
大致,此证乃吐后热生于胃腑。即阳盛之人,吐之亡阴而热生于胃腑之证。阳虚之人之“自极吐下”,一般不会是调胃承气汤证。
少阳传经
(少阳传经一少阳十六:伤寒三日,少阳脉小者,欲已也。【271】【辨342】)
原论此条之意,只是说见到此种脉象,则为不传胃腑,可以通过自汗的方式而在经络层面上邪解病愈。所谓“欲已”,乃是“即将可以自愈”的意思,并非“马上可以痊愈”的意思。
热入血室
(热入血室一少阳十九:妇人中风,发热恶寒,经水适来,得之七八日,热除而脉迟身凉,胸胁下满,如结胸状,谵语者,此为热入血室,当刺期门,随其实而泻之。【143】【辨348】)
(热入血室二少阳二十:妇人中风,七八日续得寒热,发作有时,经水适断者,此为热入血室,其血必结,故使如疟状,发作有时,小柴胡汤主之。【144】【辨349】)
此条,先生释文示,“小柴胡汤发少阳之经邪,热去则血可自下。不下,然后用抵当攻之。”并示,“上章因经水适来而热入,是血实之时,此因经水适断而热入,是血虚之时。实宜清泻,虚宜凉补。”窃以为,小柴胡汤中,增参、草之量,而略加丹皮、赤芍活血,或可无须后续用抵当。
[1] 《伤寒说意·卷首·传经解》:“少阳经证,乃脏病腑病之连经,而非止经病也。若但是经病,则全统于太阳一经,不必另分立六经之篇也。”
[2] 《难经悬解》:“五十六难曰:脏病难治,腑病易治,何谓也?然:脏病所以难治者,传其所胜也;腑病易治者,传其子也,与七传、间脏同法也。”先生释文:“脏病之难治者,传其所胜也;腑病之易治者,传其所生也。脏病深,故传所胜;腑病浅,故传所生。盖平人无病,皆传所生,腑病轻微,未至乖常失度,彼此克贼,故传其所生,与平人相同也。”因此,一般不讲从胆腑而传胃腑。笔者注。
[3] 《伤寒悬解·卷八·少阳经上篇·大柴胡证十三·少阳十四》释文:“盖少阳与阳明合病,戊土不能胜甲木,必传阳明胃腑”,此句可理解为“甲木郁而火生,"火就燥’而传腑。”笔者注。
[4] 《伤寒悬解·卷十三·伤寒类证·温病·温病一》。
[5] 《伤寒悬解·卷首·仲景微旨·寒温异气》:“伤寒、中风,本无内热,但因风寒外感而发,病在经络,不在脏腑……而病传阳腑则为热,病入阴脏则为寒。名曰病入,实里气之自病也。”《伤寒说意·卷首·风寒解》:“风寒,客邪也,病则不关于客气,而视乎人身之主气。主气偏阳,则阳郁为热而入腑;主气偏阴,则阴郁为寒而入脏。无非主气为之也。”
[6]《尚书·洪范》。
[7] 《伤寒悬解·卷八·少阳经上篇·柴胡桂枝证六·少阳七》:“此皆少阳之病。而微见恶寒,则太阳之外证未去也。宜柴胡合桂枝,双解太少之经邪也。”是有表证者,不可径用小柴胡也。笔者注。
[8] 《伤寒悬解·卷九·少阳经下篇·少阳坏病》:“少阳在半表半里之间,故宜小柴胡,半表半里治之。而半表之阳盛,则小柴胡之黄芩不足以清表阳,而人参反益半表之热。服柴胡汤已,渴者,属阳明是也。半里之阴盛,则小柴胡之人参不足以温里阴,而黄芩反益半里之寒。与柴胡汤,后必下重是也。小柴胡未尝犯本经之禁,而于阴阳偏盛者,犹有助虐之弊,况乎汗、下、温针,倒行逆施,阳盛而泻其阴,阴盛而代其阳,则入阴入阳,坏病百出矣。”小柴胡虽未犯禁,而其助虐者,岂非用药不尽妥帖?先生于张仲景先生之法,通常不作批驳。笔者注。
[9] 《长沙药解·黄芩》。程郊倩先生在其《伤寒论后条辨直解·书集·辨少阳病脉证篇》中称,“余目击世人之以小柴胡汤杀人者不少。”是亦可证黄芩之宜慎也。笔者注。
[10] 《伤寒悬解·卷八·少阳经上篇·少阳本病·腑病脏病连经》。
[11] 《伤寒悬解·卷十三·伤寒类证·霍乱·霍乱一》。
[12] 《伤寒悬解·卷八·少阳经上篇·少阳本病·腑病脏病连经》。